(2017)津0104民初8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田亚超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西南角店、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亚超,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西南角店,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006号原告:田亚超,男,199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霸州市煎茶铺镇帅凯杰五金制品厂员工,住河北省霸州市。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西南角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与东马路交口东北侧如意大厦-101A区。主要负责人:郑伊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男,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法定代表人:乔红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男,该公司员工。原告田亚超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西南角店、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田亚超于2017年8月23日以自愿放弃向二被告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亚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亚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