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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4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4482郭忠达与江苏名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忠达,江苏名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4民初4482号原告郭忠达,男,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委托代理人朱建新,启东市久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名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工业园区纺都大道。法定代表人朱玉华,董事长。原告郭忠达与被告江苏名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禾国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俊峰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忠达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建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名禾国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忠达诉称,2013年,其与被告名禾国际口头约定,由其负责被告名禾国际的场地平整、挖土、清理河道等工作。其按约提供了劳务,被告名禾国际支付了劳务费20万元,另有劳务费388010元至今未按约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名禾国际支付原告劳务费38801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7月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名禾国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郭忠达与被告名禾国际口头约定,由其负责被告名禾国际的场地平整、挖土、清理河道等工作。原告郭忠达按约提供了劳务,被告名禾国际出具结算明细单及证明,确定劳务费为588010元。被告名禾国际支付了劳务费20万元,尚有劳务费388010元未支付。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名禾国际催要未果,故诉讼来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结算明细单、证明及原告陈述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郭忠达与被告名禾国际口头约定的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应依法予以保护。原告郭忠达提供的结算明细单、证明等证据表明其已按约提供了劳务,被告名禾国际未给付劳务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原告据此主张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388010元,应予支持。被告名禾国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名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忠达劳务费人民币38801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7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人民币3880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0元(已减半收取)、申请保全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6080元,由被告江苏名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2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审判员  施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