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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景县某某镇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乜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县某某镇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乜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853号原告:景县某某镇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景县龙华镇吴家窑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文国,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乜某某,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县。原告景县某某镇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乜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景县某某镇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县某某镇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县某某镇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景县某某镇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曹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 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