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刑更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侯某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刑更880号罪犯侯某,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人,现在吉林省通化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5)江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通化监狱以罪犯侯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罪犯侯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某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江审判员 薛征平审判员 王   志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祚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