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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恢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关云杰与宣志忠、郝如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恢241号关云杰,女,195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前郭县宣志忠,男,1945年1月4日生,汉族,住前郭县郝如梅,女,194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前郭县申请执行人关云杰与被执行人宣志忠、郝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英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