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裴秀菊与张鹏箭、马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秀菊,张鹏箭,马文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764号原告:裴秀菊,女,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张鹏箭,男,1993年5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马文燕,女,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裴秀菊与张鹏箭、马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裴秀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裴秀菊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裴秀菊负担。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博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