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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裴秀菊与张鹏箭、马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秀菊,张鹏箭,马文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764号原告:裴秀菊,女,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张鹏箭,男,1993年5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马文燕,女,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裴秀菊与张鹏箭、马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裴秀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裴秀菊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裴秀菊负担。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博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