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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3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景龙与邵方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景龙,邵方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890号原告:郭景龙,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邵方涛,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景龙诉被告邵方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景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景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收取200元,由原告郭景龙负担。审判员  胡震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