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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民终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董旭卫与石河子市铭尚数码欢唱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旭卫,石河子市铭尚数码欢唱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5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旭卫,男,1961年7月2日出生,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市铭尚数码欢唱城。住所地:石河子市一小区北环路*****号负*层。经营者:冯志刚,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住石河子市。上诉人董旭卫因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市铭尚数码欢唱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民初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董旭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51元,由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同明审判员  陈宏坚审判员  何福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亚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