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史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2刑初887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军,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进城务工人员,住南阳市卧龙区,户籍地河南省方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2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公诉刑诉(2017)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及庭审查明,2017年2月27日22时14分许,被告人史军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号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仲景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汽车东站门口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史军血液乙醇含量为221.0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史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血醇检验报告、常住基本信息查询、抓获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军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在城市主干道路行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军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其悔罪表现、犯罪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对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饮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郜彬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