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辛子和与被执行人密山市连珠山镇新忠村新粮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刘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子和,密山市连珠山镇新忠村新粮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刘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辛子和,男,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密山市连珠山镇新忠村新粮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表人:刘金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金龙,男,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辛子和与密山市连珠山镇新忠村新粮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刘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密山市连珠山镇新忠村新粮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刘金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发现密山市连珠山镇新忠村新粮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刘金龙虽有财产但已被其他案件先行查封、扣押,目前密山市连珠山镇新忠村新粮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刘金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密山市连珠山镇新忠村新粮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刘金龙的财产已被其他案件先行查封、扣押,需待法院拍卖后申报债权参与分配,且申请执行人辛子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默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