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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漯河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爱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爱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406号原告:漯河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经济开发区燕山路。法定代表人:张书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爱洁,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军,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荣,女,汉族,1964年2月7日出生,住漯河市经济开发区。原告漯河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爱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爱荣已缴纳所欠原告漯河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用。原告漯河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漯河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保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冰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