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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执监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祥禄申请执行李银山、赵三梅、李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换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祥禄,李银生,赵三梅,李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执监10号申请执行人:吴祥禄,男,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李银生,男,住安阳县善应镇。被执行人:赵三梅,女,住安阳县善应镇。被执行人:李子文,男,住安阳县善应镇。关于吴祥禄申请执行李银山、赵三梅、李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吴祥禄申请换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豫05民终2262号民事判决由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安阳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林州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 越审判员 王同军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书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