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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来生与杨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来生,杨美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2262号原告刘来生,男。被告杨美凤,女。原告刘来生与被告杨美凤、赖勇维、钟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原告刘来生以被告赖勇维已归还5000元借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赖勇维、钟爱明的起诉,本院口头予以准许。本案由审判员杨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来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美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0月24日,被告杨美凤和案外人赖勇维共同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额定月利率2%,借款在2017年6月24日前还清。同时还约定若借款人未及时付息,除应当还本付息外,还应按借款本金的10%计付违约金及承担律师费、实现债权的诉讼费等。借款到期后,案外人赖勇维于2017年6月20日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杨美凤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杨美凤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杨美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被告主体适格;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杨美凤及案外人赖勇维于2016年10月24日共同向原告刘来生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在2017年6月24日前还清,借款月利率2%。被告杨美凤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庭审时,因被告杨美凤不作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采信。本院查明:2016年10月24日,被告杨美凤与案外人赖勇维共同向原告刘来生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月利率2%,按月支付利息,借款于2017年6月24日还清。案外人赖勇维于2017年6月20日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刘来生在借条上注明“于2017年6月20日赖勇维已返5000元注本借款赖勇维负债5000元已还清剩下5000元由杨美凤还2017.6.20已收到赖勇维伍仟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杨美凤至今未还本付息,遂引发本案纠纷。本院认为:原告刘来生与被告杨美凤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杨美凤至今未归还借款,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案外人赖勇维与被告杨美凤系共同借款人,两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原告刘来生仅要求被告杨美凤承担还款责任,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杨美凤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被告杨美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美凤应当归还原告刘来生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就算);二、上述应付款限被告杨美凤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美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50元,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