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龙南县宝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晓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南县宝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晓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954号原告:龙南县宝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龙泽居3号楼105-106号店面。法定代表人:林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南雁,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代理。被告:蔡晓平,女,1988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龙南县,系龙南县龙南镇龙泽居5栋C单元0703号房业主。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南县宝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晓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飞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