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3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贵州某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煤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2执1107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何中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