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松原市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府分公司与郭福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府分公司,郭福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585号原告:松原市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府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负责人:兰福祥,系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亮,系公司员工。被告:郭福来,男,1984年12月23日生,汉族,个体,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贾景国,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府分公司与被告郭福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府分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松原市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府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松原市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府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