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1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义与阴文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阴文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1133号申请人:李义,男,汉族,1982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阴文文,男,汉族,1984年9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诉被告阴文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义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阴文文所有的财产在价值8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原告的此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阴文文所有的财产在价值8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晏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