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申旭与蔡昌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申旭,蔡昌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077号原告:郑申旭,男,1981年08月30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金寨县。被告:蔡昌明,男,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申旭与被告蔡昌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申旭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申旭撤回对被告蔡昌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5元,减半收取2952.5元,由原告郑申旭承担。审判员 刘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