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与张光权、蔡长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张光权,蔡长香,陈仕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23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广东街社区马场坝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55119-2。负责人:孙朝端,行长,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方明,该行法律事务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光权,男,1956年2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蔡长香(系张光权之妻),女,195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址,被告:陈仕华,男,1975年9月25日生,彝族,住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诉被告张光权、蔡长香、陈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帮 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念念(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