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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6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余日升、梁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余日升,梁谦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816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鹿城路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405107868。负责人:杨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岳俊,员工。被告:余日升,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梁谦,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告余日升、梁谦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6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单玲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