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余日升、梁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余日升,梁谦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816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鹿城路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405107868。负责人:杨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岳俊,员工。被告:余日升,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梁谦,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告余日升、梁谦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6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单玲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