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凯与杨杜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杨杜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刘凯,男。被执行人杨杜蒙,男。本院在执行刘凯申请执行杨杜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2017)陕043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39909.1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杜蒙出外打工无下落,经查,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回了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执200号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方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安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