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与王腾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王腾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6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住所地:盐边县。法定代表人:张大权,男,汉族,1974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正云,男,汉族,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系该支行员工。被告:王腾民,男,汉族,1992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诉被告王腾民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世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杨焕云审 判 员 冯川东人民陪审员 祝明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