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02执61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农商行雨城支行与姜秀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杨萍,刘伟,杨垒,姜秀珍,刘双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619号之六申请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程刚,行长。被执行人:杨萍,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杨垒,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姜秀珍,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刘双福,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1802执619号之八裁定书,于2017年0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姜秀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秀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秀珍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山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