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3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方明与陕西德成行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明,陕西德成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393-1号申请执行人方明,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德成行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明与被执行人陕西德成行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方明依据已经生效的未劳人仲裁字(2016)430号裁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38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德成行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到庭亦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相关部门反馈被执行人陕西德成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申请执行人方明亦无法举证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