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4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徐某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徐某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4317号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府前路1号大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卓君、林小兰,该委员会职员,联系地址。被告:徐某彪,男,196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诉被告徐某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被告已经交还涉案房屋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徐志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潘瑞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晴卢健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