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钱晓海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晓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301刑初160号公诉机关楚雄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晓海,男,1986年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姚安县人,楚雄市开发区亚舟龙KTV经营者,户籍地云南省姚安县,现住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2017年5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段小康,云南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以楚市检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晓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维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晓海及辩护人段小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5日2时许,被害人王某和朋友在楚雄市开发区德江路282号亚舟龙KTV三楼中国厅包房内唱歌,酒醉后王某在KTV包房内砸啤酒瓶。被告人钱晓海作为亚舟龙KTV的老板听到后进入包房内,手持甩棍对王某实施殴打,造成王某左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头部外伤及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2016年11月9日,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对所控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书证等证据在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晓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钱晓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钱晓海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内量刑。被告人钱晓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高,希望法庭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量刑。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针对量刑部分提出被告人钱晓海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钱晓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2、本案事出有因,因被害人在KTV内砸酒瓶,被告人钱晓海在制止过程中打伤了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钱晓海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5日2时许,被害人王某和朋友在楚雄市开发区德江路282号亚舟龙KTV三楼中国厅包房内唱歌,酒醉后王某在KTV包房内砸啤酒瓶。被告人钱晓海作为亚舟龙KTV的老板听说此事后进入包房内,手持甩棍对王某实施殴打,造成王某左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头部外伤及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2016年11月9日,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钱晓海与被害人王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60000元,并取得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户口证明及前科证明、被告人钱晓海的供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鉴定意见、调解书、收条、物证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晓海用甩棍故意打伤被害人王某,致使被害人王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定性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钱晓海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提出本案事出有因,因被害人王某砸碎酒瓶,被告人钱晓海在制止过程中致其受伤,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钱晓海用甩棍打被害人王某时,被害人王某已停止砸酒瓶行为,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钱晓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王某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钱晓海及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过低,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钱晓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晓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黑色甩棍一根,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秦晓燕人民陪审员 徐永礼人民陪审员 马增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