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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素敏与全龙涛、全彦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敏,全龙涛,全彦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1075号原告:王素敏,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国安,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全龙涛,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告:全彦强,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桥东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西二环车辆管理所对面临街商铺。负责人:陈晓冉,该公司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阳光北大街与东风路交叉口仁和公寓底商第**号。负责人:贾洪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永,该公司员工。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冰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