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素敏与全龙涛、全彦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敏,全龙涛,全彦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1075号原告:王素敏,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国安,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全龙涛,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告:全彦强,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桥东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西二环车辆管理所对面临街商铺。负责人:陈晓冉,该公司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阳光北大街与东风路交叉口仁和公寓底商第**号。负责人:贾洪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永,该公司员工。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冰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