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4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于博与艾博、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博,艾博,高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609号原告于博,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艾博,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干警,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高亮,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博诉被告艾博、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出对高亮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于博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博撤回对被告高亮的起诉。审判员 崔秀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