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伟与金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金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2民初995号原告:徐伟,男,1983年11月4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通城县。被告:金齐,男,住湖北省通城县。本院在审理徐伟诉金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伟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影响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伟承担。审判员 祝国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