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22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伟与金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金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2民初995号原告:徐伟,男,1983年11月4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通城县。被告:金齐,男,住湖北省通城县。本院在审理徐伟诉金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伟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影响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伟承担。审判员  祝国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