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5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浩与李鹤、吴艳玲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浩,李鹤,吴艳玲,阜阳市金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5145号申请人:马浩,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奇,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鹤,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申请人:吴艳玲,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阜阳市金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开发区州十七路西侧颍三路。法定代表人:吴艳玲,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马浩与被申请人李鹤、吴艳玲、阜阳市金辉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浩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鹤、吴艳玲、阜阳市金辉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提供相当于人民帀501万元的保单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笫一百五十四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鹤、吴艳玲、阜阳市金辉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锐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