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81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施全其、汤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施全其,汤冬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86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住所地漳平市和平南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85806534X8。负责人:王开亮,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文(系原告职工),男,住漳平市。被告:施全其,男,汉族,1957年9月6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汤冬梅(施全其配偶),女,汉族,1964年12月22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告施全其、汤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以被告施全其、汤冬梅已全部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97元,减半收取计59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清  辉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秀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