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家布与郭成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布,郭成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834号原告:杨家布,男,汉族,1955年9月15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欣,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法律援助)被告:郭成兴,男,汉族,1981年10月6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杨家布诉被告郭成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家布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成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家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家布撤回对被告郭成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杨家布承担。审判员 戚明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学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