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357号原告:宝鸡市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翔县陈村镇庞家务村,组织机构代码:56710529-2。法定代表人:孔雪平,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星龙,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石鼓工业基地东区61号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6715259244。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