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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8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保定市腾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凯德鸿源彩钢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腾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6**民初225号之一原告保定市腾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生,公司董事事长。委托代理人田革、王硕,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凯德鸿源彩钢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国,公司董事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继伟、白鹤,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腾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凯德鸿源彩钢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冀0608民初2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北京凯德鸿源彩钢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现本案以调解解决,原告保定市腾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凯德鸿源彩钢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保定市腾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北京凯德鸿源彩钢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冲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