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1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2017辽0211刑初581号郝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1刑初581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7)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盖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6日19时45分,被告人郝某醉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某市某区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街路口时,与对向准备左转的马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责任认定,郝某、马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郝某血液乙醇含量248.1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郝某赔偿了被害人马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元并获得其谅解。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郝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郝某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抓捕经过、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车辆保险单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协议书、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等书证,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被告人郝某的供述与辩解,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以上,予以从重处罚。其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主动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娄玉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乌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