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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5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海宁通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海宁通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刘青,梅林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52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号。负责人:李海明,行长。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应文状、柳斌,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通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春潮路**号*号楼**楼。法定代表人:刘青。原审被告:刘青,男,汉族,1978年7月14日生,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审被告:梅林芬,女,汉族,1982年3月31日生,住杭州市余杭区。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杭州分行)为与被上诉人海宁通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青、梅林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5民初7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安银行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平安银行杭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上诉。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5民初778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98元,减半收取1299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瞿 静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赵 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冰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