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9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尹德莲与司军超、王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德莲,司军超,王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810号原告:尹德莲,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司军超,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洋,女,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德莲诉被告司军超、王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德莲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德莲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德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德莲负担。审判长 李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卓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