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4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与黄芬、李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黄芬,李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4民初3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桃城镇。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黄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祥,男,该行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被告:黄芬,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告:李文,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与被告黄芬、李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3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以被告借款合同未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4元,减半收取370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忠平人民陪审员 卢青梅人民陪审员 农志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