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应桃、杨威威、杨莎莎、杨婷婷、杨秀文、敖碧娥申请执行吴道军、织金县供电局、付宇良、罗健、陈跃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应桃,杨威威,杨莎莎,杨婷婷,杨秀文,敖碧娥,吴道军,织金县供电局,付宇良,罗健,陈跃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639号申请执行人杨应桃,女,布依族。申请执行人杨威威,女,土家族。申请执行人杨莎莎,女,土家族。申请执行人杨婷婷,女,土家族。申请执行人杨秀文,男,土家族。申请执行人敖碧娥,女,土家族。被执行人吴道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织金县供电局。法定代表人:汪源。被执行人付宇良,男,汉族。被执行人罗健,男,汉族。被执行人陈跃文,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杨应桃、杨威威、杨莎莎、杨婷婷、杨秀文、敖碧娥申请执行吴道军、织金县供电局、付宇良、罗健、陈跃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者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杨应桃、杨威威、杨莎莎、杨婷婷、杨秀文、敖碧娥以与被执行人吴道军、织金县供电局、付宇良、罗健、陈跃文自行协商、暂不需强制执行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段忠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祖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