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9民初4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尹秀珍与迟秀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秀珍,迟秀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726号原告:尹秀珍,女,195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迟秀兰,女,59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尹秀珍与被告迟秀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尹秀珍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秀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合计47元,由原告尹秀珍负担。审判员  霍晓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庆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