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破申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金仙、王金仙以被申请人温州市海大经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仙,王金仙以被申请人温州市海大经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温州市海大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破申53号申请人:王金仙,女,194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申请人:温州市海大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将军桥荣新路33号。法定代表人:林丽娟。申请人王金仙以被申请人温州市海大经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温州市海大经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损失,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申请本院将被申请人温州市海大经贸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依法公告通知被申请人温州市海大经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州市海大经贸有限公司于1993年6月8日经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投资人林国民、林丽娟。注册地为温州市瓯海区将军桥荣新路33号。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反映,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浙0304民初04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温州市海大经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损失。2017年3月29日,因被申请人未能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19日,申请人王金仙申请对温州市海大经贸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温州市海大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现申请人以温州市海大经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王金仙对被申请人温州市海大经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夏旭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绵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