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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荣某某与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某,宋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1200号原告:荣某某,男,1948年3月2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宋某某,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荣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荣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荣桂琴负担。审判员  韩召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傲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