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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星、金夫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星,金夫岭,梁建忠,史华伟,孙先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71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赵国才,董事长。被执行人:金星,男,1984年9月8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城市。被执行人:金夫岭,男,1953年9月27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城市。被执行人:梁建忠,男,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史华伟,女,1979年7月1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孙先为,男,1976年11月3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星、金夫岭、梁建忠、史华伟、孙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金星、金夫岭、梁建忠、史华伟、孙先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新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窦金虎审判员  张科学审判员  曹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