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蒋良兵与杨林伟、杨建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良兵,杨林伟,杨建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400号申请执行人蒋良兵,男,生于1980年6月1日,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杨林伟,男,生于1978年7月1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肖溪镇被执行人杨建坤,男,生于1963年10月15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肖溪镇。本院在执行蒋良兵与杨林伟、杨建坤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限制高消费,因本案尚需双方结算,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兵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魏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红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