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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东升与王万虎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东升,王万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宁042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吴东升,男,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王万虎,男,1982年8月4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吴东升与王万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万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王万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万虎在西吉农商行沙沟支行账号上的存款4075元至西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的账户上,用于清偿本案执行款及法院费��。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