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禹城通裕新能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济源市金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城通裕新能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济源市金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496号申请执行人禹城通裕新能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法定代表人秦士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济源市金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济源市金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保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