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夏固原民昌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司旭东、周耀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固原民昌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司旭东,周耀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固原民昌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新区派胜小区南门。法定代表人赵雄,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司旭东,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大专文化,居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周耀宝,男,195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中专文化,西吉县人民医院职工,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宁夏固原民昌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司旭东、周耀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司旭东、周耀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王万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耀宝在西吉农商行营业部账号上的存款76702元至西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的账户上,用于清偿本案执行款及法院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