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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孙绍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孙绍鹏,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5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于瑞国,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孙绍鹏,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梁平,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与被执行人孙绍鹏、梁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5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温 明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曲启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