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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某、杨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杨某,女,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执行的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17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0.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杨某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1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