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姜秀琴与阿拉善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秀琴,阿拉善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654号原告:姜秀琴,女,蒙古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系阿左旗保健院医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德育,系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拉善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被告:马杰,女,汉族,1970年11月14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系宁夏方和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秀琴诉被告阿拉善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杰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秀琴于2017年8月22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秀琴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秀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姜秀琴负担。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 峰